1051021《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2條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的規定」
立法院10/21上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2條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的規定,並同時新增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規定;為配合法規修正,勞動部後續將針對外籍勞工免出國的申請程序以及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保障等,儘速修正相關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法規生效後,外勞3年期滿後,雇主仍須辦理國內招募,雇主可以選擇繼續聘僱該外勞或不續聘,須在外勞聘可期滿前2至4個月提出協商,若是雇主願意續聘,外勞雖不用離台,但是勞動部所核發的聘可期間仍以3年為限;若雇主不願續聘,則須協助外勞辦理轉換雇主事宜,政府將會建置轉換平台,若外勞聘可期滿都無法轉換出去,該名外勞就須出境返回其母國。
對於續聘不需出境的外勞,雇主仍須與其簽訂新的勞動契約,新契約不可有不利外勞之變更,同時雇主須保存工資切結書與勞動契約供地方政府查驗,續聘外勞不需辦理入國通報,也不需辦理入國健檢,只需辦理定期健檢。
該法生效後,外勞可向雇主申請返鄉探親,雇主不得拒絕,對此,勞動部將增訂外勞請假辦法,比照勞基法其勞工請假規則訂定,適用勞基法的外勞則依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不適用勞基法者則依勞動契約辦理;勞動部說明,外勞之返鄉假,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返鄉或請事假返鄉。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休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至於,外籍勞工請假返鄉時,雇主倘若拒絕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除應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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